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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流程

   法人股特别规定

一、 竞买人必须是具有与竞买标的相适应的资格条件的境内外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按规定于拍卖前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付保证金。
二、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形式,由竞买人事先规定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竞买时间结束后出最高价者得,不到底价不成交。
三、本次拍卖的房地产是按其现状进行拍卖,但不包括室内可移动家具、家电及其它设备(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拍卖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如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测绘费、契税等)以及办理进户手续应付的费用(维修基金等)。
四、买受人对其所购得的房地产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履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因拖欠交纳而造成自己和他人的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手续自行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7日内付清全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如逾期将作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承担其他相关的经济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品目录”中约定比例的佣金。
七、拍卖成交后,我公司仅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如需取得正式发票,则须按成交总价支付营业税及附加费(合计5.5775%)。
八、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并已转入本公司账户后,方能办理拍卖标的移交手续。
如您对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建议或意见,请致电:62988144。

***如您认为本公司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的权益遭到侵害,您可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5423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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